2020广西农村信用社考试公基法律常识: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探讨
最近在网上引起热议的一起刑事案件是关于大连十岁女孩被害案,2019年10月20日大连一个年仅十岁的女孩被捅七刀身亡后抛尸小区绿化带。接到报警后经过警方的全力侦查,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年龄为十三岁的蔡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由于犯罪分子蔡某某年龄才十三岁,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近十年来,不满十四岁的熊孩子恶性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像蔡某某这样令人毛骨悚然的案件只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冰山一角,由于犯罪的低龄化现象必然会加快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重构,但是如何从立法角度来修改和完善我们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的。
一、现行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同时对未成年罪犯依法应从轻或者诚轻处罚,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种,或者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幅度。此外,对于未成年罪犯还可适用缓刑,假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除此之外,还有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探讨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主要讨论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的分歧。关于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最主要因素是人的主观意识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认识和意志因素,而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现行刑法将十四周岁确定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段后,就一直沿用至今。但是现今中国社会从经济、文化等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时间也随之提前。从司法实务也印证了青少年恶性案件正逐渐呈现低龄化,因此应该修改刑事责任年龄使其更加符合正义的要求。反对方比如赵秉志教授认为,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和刑罚的目的,有悖于中国处理少年儿童危害行为的一贯政策,不符合刑法基本制度相对稳定的要求。就我本人而言比较支持前者的观点,本来十四周岁也不是永恒不变的真理标准,应该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合理变化。另一方面是如何构建少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尽量避免按照成年人的方式用刑罚进行简单的惩罚同时应该设计完善的替代措施进行干预和矫治,避免放纵他们走向深渊。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上,父母的监管失职是一个很大的原因,所有很多国家的少年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监护失职责任的父母,可以强制进行亲职教育,甚至给予处罚。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对于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之后,对于家长应当怎么做并没有相关规定,我们法律的规定在构建制度时可以考虑从孩子和父母双向规范。
练习试题:
1.甲(15周岁)指使乙(13周岁)抢夺手机,乙得手后为了选跑,检起砖块将追赶的受害人打成轻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解释:《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未满14周岁,未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指使乙抢夺,系抢夺行为的间接正犯,但未指使乙打人,乙捡起砖块打人的行为属于过限行为,甲对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甲未满16周岁,其对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甲不构成犯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一、现行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同时对未成年罪犯依法应从轻或者诚轻处罚,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种,或者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幅度。此外,对于未成年罪犯还可适用缓刑,假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除此之外,还有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探讨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主要讨论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的分歧。关于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最主要因素是人的主观意识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认识和意志因素,而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现行刑法将十四周岁确定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段后,就一直沿用至今。但是现今中国社会从经济、文化等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时间也随之提前。从司法实务也印证了青少年恶性案件正逐渐呈现低龄化,因此应该修改刑事责任年龄使其更加符合正义的要求。反对方比如赵秉志教授认为,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和刑罚的目的,有悖于中国处理少年儿童危害行为的一贯政策,不符合刑法基本制度相对稳定的要求。就我本人而言比较支持前者的观点,本来十四周岁也不是永恒不变的真理标准,应该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合理变化。另一方面是如何构建少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尽量避免按照成年人的方式用刑罚进行简单的惩罚同时应该设计完善的替代措施进行干预和矫治,避免放纵他们走向深渊。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上,父母的监管失职是一个很大的原因,所有很多国家的少年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监护失职责任的父母,可以强制进行亲职教育,甚至给予处罚。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对于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之后,对于家长应当怎么做并没有相关规定,我们法律的规定在构建制度时可以考虑从孩子和父母双向规范。
练习试题:
1.甲(15周岁)指使乙(13周岁)抢夺手机,乙得手后为了选跑,检起砖块将追赶的受害人打成轻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解释:《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未满14周岁,未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指使乙抢夺,系抢夺行为的间接正犯,但未指使乙打人,乙捡起砖块打人的行为属于过限行为,甲对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甲未满16周岁,其对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甲不构成犯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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