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西南方电网考试公基法律知识:刑罚
刑罚--主刑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当以何种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能否单独适用分为主刑以及附加刑,主刑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可附加适用的刑罚,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前四种属于自由刑、是对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死刑则属于生命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长理职培事业单位老师根据刑罚的从轻到重介绍:
(一)管制
1、管制是限制而非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对于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属于司法局);
2、管制的刑期是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三年。
3、在判处管制时可以适用禁止令,但需要注意禁止令是选择性适用,并非必须,并且禁止令不是管制的内容或者管制的执行方法、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禁止令以特殊情况为需要,但是不能限制犯罪人的正常生活。禁止令可以与管制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语管制刑期,但是不得少于三个月,与管制同时开始执行;
4、判处管制的,在劳动中应该同工同酬。
5、如果先前因同一事实被羁押的,应折抵刑期,折抵原则为: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制定居所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拘役的刑期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从刑期上来看短于管制,但由于是剥夺自由,不得因此认为有期徒刑比管制处罚更轻。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与管制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在刑罚期间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应注意可以、酌量的用语。如果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先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且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方法,由于劳动改造是有期徒刑的必备要件,为强制规定,与管制拘役不同,不再发放报酬,且有劳动能力的都要参加劳动。
有期徒刑的刑期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应遵循的规则是:处罚期间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总和刑期不到35年的,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不得超过25年。由此可见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采取了限制加重的原则。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并且进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在考试中无期徒刑的考点并不多,可能结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等进行考察。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最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需注意死立执和死缓均为死刑的制度,非独立刑罚方法。
由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涉及到生命。所以死刑的适用应该严格控制,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需注意时间的起算以及七十五周岁并非绝对不得死刑。若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则仍有可能适用死刑。
对于死刑制度的适用,还通过核准制度进行审核。死刑立即执行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院核准死立执应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是公诉制度和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体现。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给了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两年的考验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在考试中关于主刑,需要记忆种类、执行、刑期、适用,并且简单区分于附加刑。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当以何种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能否单独适用分为主刑以及附加刑,主刑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可附加适用的刑罚,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前四种属于自由刑、是对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死刑则属于生命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长理职培事业单位老师根据刑罚的从轻到重介绍:
(一)管制
1、管制是限制而非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对于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属于司法局);
2、管制的刑期是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三年。
3、在判处管制时可以适用禁止令,但需要注意禁止令是选择性适用,并非必须,并且禁止令不是管制的内容或者管制的执行方法、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禁止令以特殊情况为需要,但是不能限制犯罪人的正常生活。禁止令可以与管制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语管制刑期,但是不得少于三个月,与管制同时开始执行;
4、判处管制的,在劳动中应该同工同酬。
5、如果先前因同一事实被羁押的,应折抵刑期,折抵原则为: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制定居所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拘役的刑期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从刑期上来看短于管制,但由于是剥夺自由,不得因此认为有期徒刑比管制处罚更轻。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与管制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在刑罚期间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应注意可以、酌量的用语。如果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先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且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方法,由于劳动改造是有期徒刑的必备要件,为强制规定,与管制拘役不同,不再发放报酬,且有劳动能力的都要参加劳动。
有期徒刑的刑期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应遵循的规则是:处罚期间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总和刑期不到35年的,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不得超过25年。由此可见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采取了限制加重的原则。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并且进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在考试中无期徒刑的考点并不多,可能结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等进行考察。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最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需注意死立执和死缓均为死刑的制度,非独立刑罚方法。
由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涉及到生命。所以死刑的适用应该严格控制,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需注意时间的起算以及七十五周岁并非绝对不得死刑。若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则仍有可能适用死刑。
对于死刑制度的适用,还通过核准制度进行审核。死刑立即执行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院核准死立执应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是公诉制度和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体现。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给了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两年的考验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在考试中关于主刑,需要记忆种类、执行、刑期、适用,并且简单区分于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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