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西农村信用社考试时政热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宜机械司法
由于在跨省巡演过程中未给同行的老虎、狮子、黑熊、猕猴办理相关运输手续,河北省东光县国豪马戏杂技艺术团团长、执行团长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近日,这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及舆论讨论。河北省有关方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杂技家协会将介入调查,“若真正违法我们认同,若是犯错或知识方面不健全导致这个结局,我们会向上级部门反映”。
的确,涉案马戏团即便持有饲养证、表演证,但在没有运输证的情况下将濒危动物运输至异地演出,也已经构成违法。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野生动物保护法》有着明确规定,立法初衷正在于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对野生动物进行异地搬迁,将改变这些动物早已熟悉的生存状态,使其健康甚至存活遭到威胁,这是严格管理野生动物运输的根据。该法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违反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同时,刑法也规定,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部法律的规定一方面确立了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也传递出一个信息,即对相关行为存在着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个层面的处罚,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形式不能互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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