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西军队文职考试公基法律知识: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行政法在选调生公基法律中一直是一个比较晦涩和难以理解的学科。学习行政法的难点在于,它离生活比较的远,因此没有直接的体会。但是,通过对于基本概念的梳理能够帮助初学者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一、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是通过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正因为如此,行政法也被称之为“小宪法”。英国政治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曾形象生动地把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比作海兽利维坦。这个比喻说明,公权力具有天然膨胀的特性,如果不加以限制必然会对于私权利主体的利益造成很大的侵害。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反复的强调,行政法的核心价值在于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这不仅是宪法充分尊重保障人权的延伸,也是任何公法的实施所必然要实现的价值追求。
二、行政法的对象
首先,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各种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比如,甲在大街上闯红灯被公安机关查获,处罚20元的罚款。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属于行政主体,被惩罚的甲属于行政相对人。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一般被称为行政行为法。比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其次,行政法还是调整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法律关系。比如,当公安机关对于某刑事案件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时候,检察机关就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则必须立案。这就表明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是属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范畴。再如,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引起了相对人的不满。相对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了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就是行政救济法律关系。这两个案例都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畴。有所不同的是前一个属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更多的是相关主体依职权作出的;而后一个属于行政救济法律关系,更多的是由于当事人的申请所引起的。
最后,行政法律关系还调整行政主体内部之间的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是包括:上级和下级之间的,平级机关之间的,以及行政机关和内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等。该部分的内容,主要是由行政组织法来进行调整的。在我们的考试范围内,最主要的一个行政组织法就是《公务员法》。它揭示了选调生的录用到辞退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一、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是通过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正因为如此,行政法也被称之为“小宪法”。英国政治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曾形象生动地把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比作海兽利维坦。这个比喻说明,公权力具有天然膨胀的特性,如果不加以限制必然会对于私权利主体的利益造成很大的侵害。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反复的强调,行政法的核心价值在于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这不仅是宪法充分尊重保障人权的延伸,也是任何公法的实施所必然要实现的价值追求。
二、行政法的对象
首先,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各种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比如,甲在大街上闯红灯被公安机关查获,处罚20元的罚款。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属于行政主体,被惩罚的甲属于行政相对人。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一般被称为行政行为法。比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其次,行政法还是调整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法律关系。比如,当公安机关对于某刑事案件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时候,检察机关就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则必须立案。这就表明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是属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范畴。再如,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引起了相对人的不满。相对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了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就是行政救济法律关系。这两个案例都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畴。有所不同的是前一个属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更多的是相关主体依职权作出的;而后一个属于行政救济法律关系,更多的是由于当事人的申请所引起的。
最后,行政法律关系还调整行政主体内部之间的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是包括:上级和下级之间的,平级机关之间的,以及行政机关和内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等。该部分的内容,主要是由行政组织法来进行调整的。在我们的考试范围内,最主要的一个行政组织法就是《公务员法》。它揭示了选调生的录用到辞退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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