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西军队文职考试专业科目备考:对出版从业人员的管理(出版)
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对出版从业人员的管理(出版)
1.职业准入与岗位准入
国务院颁发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C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是国家对出版业从业人员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的认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通过全国统一举行的考试获得,高级资格的认定则逐步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
初级资格是可以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入门条件。凡取得初级资格者,可以根据《出版专9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中级资格是出版专业一些重要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凡取得中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受聘担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并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后,上岗担任出版物的责任编辑(或责任校队,责任技术编辑)。
高级资格是从事出版专业特别重要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凡取得高级资格的人员,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受聘担任编审,副编审(或技术副编审,高级校队)职务,并在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后,担任重要出版物的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责任技术编辑)。同时还应该进行编辑、技术编辑、校对方面的业务研究,指导初级中级人员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这就是我国出版行政管理中“岗位准入”制度的基本要求。
2.职业资格登记
已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正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由所在出版单位统一申报职业资格登记:未能及时登记的,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的资格。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续展登记时,需提供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申请办理手续。
职业资格登记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职业资格的过程中或进行职业资格登记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须承担被限制报考、被取消职业资格等法律责任。
(1)被限制报考
①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
②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
③让他人冒名项替参加考试。
④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
⑤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
⑥利用通信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的信息。此外,如果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则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因违反出版法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今后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且不得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2)被取消职业资格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有上述六类违规行为之一或有下列两类违规行为之一的人员,如果其已经得以骗取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登记,则收回资格证书、注销登记。这两类违规行为是:
①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②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已经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的人员,如果因违反出版法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如其已持有责任编证书,同时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根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且其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1.职业准入与岗位准入
国务院颁发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C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是国家对出版业从业人员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的认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通过全国统一举行的考试获得,高级资格的认定则逐步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
初级资格是可以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入门条件。凡取得初级资格者,可以根据《出版专9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中级资格是出版专业一些重要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凡取得中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受聘担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并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后,上岗担任出版物的责任编辑(或责任校队,责任技术编辑)。
高级资格是从事出版专业特别重要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凡取得高级资格的人员,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受聘担任编审,副编审(或技术副编审,高级校队)职务,并在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后,担任重要出版物的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责任技术编辑)。同时还应该进行编辑、技术编辑、校对方面的业务研究,指导初级中级人员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这就是我国出版行政管理中“岗位准入”制度的基本要求。
2.职业资格登记
已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正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由所在出版单位统一申报职业资格登记:未能及时登记的,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的资格。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续展登记时,需提供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申请办理手续。
职业资格登记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职业资格的过程中或进行职业资格登记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须承担被限制报考、被取消职业资格等法律责任。
(1)被限制报考
①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
②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
③让他人冒名项替参加考试。
④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
⑤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
⑥利用通信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的信息。此外,如果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则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因违反出版法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今后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且不得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2)被取消职业资格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有上述六类违规行为之一或有下列两类违规行为之一的人员,如果其已经得以骗取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登记,则收回资格证书、注销登记。这两类违规行为是:
①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②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已经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的人员,如果因违反出版法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如其已持有责任编证书,同时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根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且其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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