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西军队文职考试专业科目备考:药物的基本作用(药学)
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药物的基本作用(药学)
1.药物作用与药理效应
药物作用(dnugaction)是指药物对机体的初始作用.是动因。药理效应<pharmacelogicalfee)
是药物作用的结果.是机体反应的表现。由于二者意义接近,在习惯用法上并不严加区别。
但当二者并用时。应体现先后顺序。
药理效应是机体器官原有功能水平的改变,功能提高称为兴奋(exeitation),功能降低称为抑制(inhibition)。例如,肾上腺素升高血压呋塞米增加尿量均属兴奋;阿司匹林退热和吗啡镇痛均属抑制。
2.治疗效果
治疗效果,也称疗效,是指药物作用的结果有利于改变患者的生理生化功能或病理过程,使患病的机体恢复正常。根据治疗作用的效果。可将治疗作用分为:
(1)对因治疗:用药目的在于消除原发致病因子,彻底治愈疾病,称为对因治疗,如用抗生素杀灭体内致病菌。
(2)对症治疗:用药日的在于改善症状,称为对症治疗。对症治疗不能根除病因,但对病因未明暂时无法根治的疾病却是必不可少的。对某些危重急症如休克、惊厥、心力衰竭、心跳或呼吸暂停等。对症治疗可能比对因治疗更为迫切。有时业重的症状可以作为二级病因,使疾病进一步恶化。如高热引起惊厥剧痛引起休克等。此时的对症治疗(如退热或止痛)对惊厥或休克而言,又可看成是对因治疗。
祖国医学提倡“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标本兼治”。这些是临宋实践应遵循的原则。
3.不良反应
凡与用药目的无关,并为患者带米不适或痛苦的反应统称为药物不良反应。多数不良反应是药物固有的效应,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知的,但不一定是能够避免的。少数较严重的不良反应较难恢复,称为药源性疾病,例如庆大霉索引起的神经性耳聋、册屈嗪引起的红斑性狼疮等。
(1)副反应由于选择性低,药理效应涉及多个器官,当某一效应用作治疗目的时,其他效应就成为副反应(通常也称副作用)。例如:阿托品用于解除胃肠痉挛时,可引起口干、心悸便秘等副反应。副反应是在治疗剂量下发生的.是药物本身固有的作用,多数较轻微并可以预料。
(2)毒性反应是指,在剂量过大或药物在体内蓄积过多时发生的危害性反应,一般比较严重。毒性反应一般是可以预知的,应该避免发生。急性毒性多损害循环。呼吸及神经系统功能,慢性毒性多损害肝、肾骨髓、内分泌等功能。致癌、致畸胎和致突变反应也属于慢性毒性范畴。企图通过增加剂董或延长疗程以达到治疗目的,其有效性是有限度的,同时应考虑到过量用药的危险性。
(3)后遗效应是指停药后血药浓度已降至阀浓度以下时残存的药理效应,例如服用巴比妥类催眠药后,次晨出现的乏力、困倦等现象。
(4)停药反应是指突然停药后原有疾病加剧,又称回跃反应,例如长期服用可乐定降血压,停药次日血压将明显回升。
(5)变态反应是一类免疫反应。非肽类药物作为半抗原与机体蛋白结合为抗原后。经过接触10天左右的敏感化过程而发生的反应,也称过敏反应。常见于过敏体质患者。反应性质与药物原有效应无关,用药理性拮抗药解救无效。反应的严重程度差异很大,与剂量无关,从轻微的皮疹发热至造血系统抑制、肝肾功能损害、休克等。可能只有一种症状,也可能多种症状同时出现。停药后反应逐渐消失,再用时可能再发。致敏物质可能是药物本身,也可能是其代谢物,亦可能是制剂中的杂质。临床用药前虽常做皮肤过敏试验,但仍有少数假阳性或假阴性反应。可见这是一类非常复杂的药物反应。
(6)特异质反应少数特异体质患者对某些药物反应特别敏感。反应性质也可能与常人不同,但与药物固有的药理作用基本一致,反应严重程度与剂量成比例,药理性括抗药救治可能有效。这种反应不是免疫反应,故不需预先敏化过程。现在知道这是一类先天遗传异常所致的反应,例如,对骨骼肌松弛药琥珀胆碱发生的特异质反应是由于先天性血浆胆碱酯酶缺乏所致。
1.药物作用与药理效应
药物作用(dnugaction)是指药物对机体的初始作用.是动因。药理效应<pharmacelogicalfee)
是药物作用的结果.是机体反应的表现。由于二者意义接近,在习惯用法上并不严加区别。
但当二者并用时。应体现先后顺序。
药理效应是机体器官原有功能水平的改变,功能提高称为兴奋(exeitation),功能降低称为抑制(inhibition)。例如,肾上腺素升高血压呋塞米增加尿量均属兴奋;阿司匹林退热和吗啡镇痛均属抑制。
2.治疗效果
治疗效果,也称疗效,是指药物作用的结果有利于改变患者的生理生化功能或病理过程,使患病的机体恢复正常。根据治疗作用的效果。可将治疗作用分为:
(1)对因治疗:用药目的在于消除原发致病因子,彻底治愈疾病,称为对因治疗,如用抗生素杀灭体内致病菌。
(2)对症治疗:用药日的在于改善症状,称为对症治疗。对症治疗不能根除病因,但对病因未明暂时无法根治的疾病却是必不可少的。对某些危重急症如休克、惊厥、心力衰竭、心跳或呼吸暂停等。对症治疗可能比对因治疗更为迫切。有时业重的症状可以作为二级病因,使疾病进一步恶化。如高热引起惊厥剧痛引起休克等。此时的对症治疗(如退热或止痛)对惊厥或休克而言,又可看成是对因治疗。
祖国医学提倡“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标本兼治”。这些是临宋实践应遵循的原则。
3.不良反应
凡与用药目的无关,并为患者带米不适或痛苦的反应统称为药物不良反应。多数不良反应是药物固有的效应,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知的,但不一定是能够避免的。少数较严重的不良反应较难恢复,称为药源性疾病,例如庆大霉索引起的神经性耳聋、册屈嗪引起的红斑性狼疮等。
(1)副反应由于选择性低,药理效应涉及多个器官,当某一效应用作治疗目的时,其他效应就成为副反应(通常也称副作用)。例如:阿托品用于解除胃肠痉挛时,可引起口干、心悸便秘等副反应。副反应是在治疗剂量下发生的.是药物本身固有的作用,多数较轻微并可以预料。
(2)毒性反应是指,在剂量过大或药物在体内蓄积过多时发生的危害性反应,一般比较严重。毒性反应一般是可以预知的,应该避免发生。急性毒性多损害循环。呼吸及神经系统功能,慢性毒性多损害肝、肾骨髓、内分泌等功能。致癌、致畸胎和致突变反应也属于慢性毒性范畴。企图通过增加剂董或延长疗程以达到治疗目的,其有效性是有限度的,同时应考虑到过量用药的危险性。
(3)后遗效应是指停药后血药浓度已降至阀浓度以下时残存的药理效应,例如服用巴比妥类催眠药后,次晨出现的乏力、困倦等现象。
(4)停药反应是指突然停药后原有疾病加剧,又称回跃反应,例如长期服用可乐定降血压,停药次日血压将明显回升。
(5)变态反应是一类免疫反应。非肽类药物作为半抗原与机体蛋白结合为抗原后。经过接触10天左右的敏感化过程而发生的反应,也称过敏反应。常见于过敏体质患者。反应性质与药物原有效应无关,用药理性拮抗药解救无效。反应的严重程度差异很大,与剂量无关,从轻微的皮疹发热至造血系统抑制、肝肾功能损害、休克等。可能只有一种症状,也可能多种症状同时出现。停药后反应逐渐消失,再用时可能再发。致敏物质可能是药物本身,也可能是其代谢物,亦可能是制剂中的杂质。临床用药前虽常做皮肤过敏试验,但仍有少数假阳性或假阴性反应。可见这是一类非常复杂的药物反应。
(6)特异质反应少数特异体质患者对某些药物反应特别敏感。反应性质也可能与常人不同,但与药物固有的药理作用基本一致,反应严重程度与剂量成比例,药理性括抗药救治可能有效。这种反应不是免疫反应,故不需预先敏化过程。现在知道这是一类先天遗传异常所致的反应,例如,对骨骼肌松弛药琥珀胆碱发生的特异质反应是由于先天性血浆胆碱酯酶缺乏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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