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职培•广西
国电

2020广西中烟工业考试公基法律常识:事业单位民法难点之善意取得

来源: 2020-04-04 14:33
善意取得是民法所有权知识模块中的常考点,在合同、物权和婚姻家庭继承等纠纷中频频出现。因此学好善意取得制度不仅有助于顺利通过事业单位等各类招聘考试,另一方面对我们解决生活中实际存在的民事纠纷也大有益处。本文就善意取得的制度内容,判断要件并结合例题给大家进行具体阐述。
一、制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判断要件
善意取得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1)出让人无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出让人是在占有、使用或保管他人财产等情况下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处分其财产。
(2)受让人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处于一种不知情的状态。此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均符合交易习惯。
(3)以合理价格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中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4)转让的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这里需注意无论无权处分人是否交付房屋或者受让人是否支付价款,受让人只要没有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就不能善意取得该不动产。
三、例题展示
(判断题)张某外出旅行前将新买的手提电脑交于好友大明保管,保管期内小明去大明家串门,以为哥哥新买了一台手提电脑,甚是喜欢便向大明索要。大明不忍拒绝便将此电脑赠与小明,所以小明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B。解析:善意取得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1)出让人无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本案中电脑是张某所有,大明保管但不享有处分权,因此大明擅自将电脑赠与小明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要件符合。(2)受让人是善意的。本案中小明在接受电脑时并不知道电脑实际为张某所有,且无重大过失,处于一种不知情的状态,该要件符合。(3)以合理价格转让。本案中大明将电脑赠与小明,小明并未支付合理价格,该要件不符合。(4)转让的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电脑可以移动,移动并不会改变其价值,属于动产,并且完成交付,该要件符合。因未支付合理价格,不符合全部构成要件,所以小明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故本题错误,答案为B。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直播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相关推荐
热门排行
长理职培微信公众号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微信搜索并关注公众号:CLZP66
回顶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