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西军队文职考试:法律知识:无因管理制度
现实中邻居家着火了帮忙扑火、老太太摔倒了帮忙送到医院的“活雷锋”屡见不鲜,这些鲜活的案例都可以成为出题人的命题素材。这些好人好事在法律之中被称之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本质其实是在鼓励社会成员的友好互助,那么如何成为“活雷锋”?如何做好一个“活雷锋”?因此产生何种权利与义务,都是出题的角度,需要各位备考的考生深入了解无因管理制度。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考点提示】
1.无因管理指的是没有原因的管理他人的事物,即没有原因的帮他人做事,有“活雷锋”之感,在考试时,如果能判断出案例中的行为人在做“活雷锋”,十有八九可选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是民事事实行为,即无因管理的事实成就时即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不看意思表示,因此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考点提示】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约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例如,小王扶起了一位摔倒的老太太。如果老太太是小王的母亲,此时小王与母亲之间有赡养义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老太太拜托小王将她扶起来,小王接受请托,视为与老太太之间有约定,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考点提示】
1.既为自己也为他人,在为他人的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要清晰的认识在自己在为他人好,但是法律并未要求为他人好是无因管理的动机,只要求行为人在这个过程中认识在自己的行为在为他人谋利即可。
2.误将他人事务当做自己事务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如误把邻居的牛当做自家牛喂养,因为欠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不够成无因管理。
(三)为他人管理事务。
【考点提示】
1.“他人”系特定的人。无因管理形成的是债,债要求权利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例如为防止路人摔倒,自扫门前雪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
2.误将自己事务物当做他人事务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如误把自己的牛当做邻居的牛喂养,虽然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但是实际上没有管理他人事务,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3.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管理人承担。
4.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
【考点解析】考试中主要考察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谁来承担。例如:张三的邻居外出探亲,邻居的爱狗被锁在门外,张三于是好心将狗带回家照顾,期间买狗粮花费500元,为狗剪毛花费100元,因喂狗被咬打狂犬疫苗花费1000元,看狗不顺眼打了狗到宠物医院治疗花费1000元。这些费用中狗粮500元为必要费用,狂犬疫苗1000元为因管理所遭受的损失,均有邻居承担;剪毛费用100元为非必要费用,打狗治疗的1000元是故意给邻居造成的损失,均有张三负责。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考点提示】
1.无因管理指的是没有原因的管理他人的事物,即没有原因的帮他人做事,有“活雷锋”之感,在考试时,如果能判断出案例中的行为人在做“活雷锋”,十有八九可选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是民事事实行为,即无因管理的事实成就时即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不看意思表示,因此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考点提示】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约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例如,小王扶起了一位摔倒的老太太。如果老太太是小王的母亲,此时小王与母亲之间有赡养义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老太太拜托小王将她扶起来,小王接受请托,视为与老太太之间有约定,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考点提示】
1.既为自己也为他人,在为他人的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要清晰的认识在自己在为他人好,但是法律并未要求为他人好是无因管理的动机,只要求行为人在这个过程中认识在自己的行为在为他人谋利即可。
2.误将他人事务当做自己事务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如误把邻居的牛当做自家牛喂养,因为欠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不够成无因管理。
(三)为他人管理事务。
【考点提示】
1.“他人”系特定的人。无因管理形成的是债,债要求权利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例如为防止路人摔倒,自扫门前雪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
2.误将自己事务物当做他人事务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如误把自己的牛当做邻居的牛喂养,虽然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但是实际上没有管理他人事务,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3.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管理人承担。
4.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
【考点解析】考试中主要考察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谁来承担。例如:张三的邻居外出探亲,邻居的爱狗被锁在门外,张三于是好心将狗带回家照顾,期间买狗粮花费500元,为狗剪毛花费100元,因喂狗被咬打狂犬疫苗花费1000元,看狗不顺眼打了狗到宠物医院治疗花费1000元。这些费用中狗粮500元为必要费用,狂犬疫苗1000元为因管理所遭受的损失,均有邻居承担;剪毛费用100元为非必要费用,打狗治疗的1000元是故意给邻居造成的损失,均有张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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