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国家电网公司招聘考试笔试真题(一百零三)
建议分析:
1.增设法庭数量,优化统筹兼顾
目前最高法院设置了两个巡回法庭,一个在深圳,一个在沈阳。作为试点,先行设立两个巡回法庭是适当的,但显然就数量而言,在全国这么大的范围仅设两个巡回法庭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增设最高法院巡回法庭。一个巡回法庭最多只能管辖三个省、市、自治区的案件。比如新疆等边远地区,还应增加巡回法庭的数量。建议按照东北区、西北区、华北区、华中区、华东区、华南区、西南区、中南区等地域范围设立相应的巡回法庭。
2.分级设立法庭,构建巡回体系
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也应设立巡回法庭。以高级法院为例,一般应以两至三个地级市为基准,分别设立相应的巡回法庭。高级法院巡回法庭所管辖的案件,仿照最高法院巡回法庭,除受理来自中级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再审案件外,主要管辖一审性质的省级区域内当事人跨地级市的重要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中级法院的巡回法庭依此类推。
这样,就在全国形成了由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中级法院巡回法庭、高级法院巡回法庭和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所组成的四级巡回法庭体系。有了这四级巡回法庭,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仅便利了许多,地方保护主义也将会大大减少,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将会大大提升。
3.明晰机构关系,设立协调中心
巡回法庭应接受最高法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巡回法庭的人员由最高法院依一定规则派遣,其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和物质保障均由最高法院统一安排,不受地方政权机关的管理。巡回法庭的法官应当处在经常的流动之中,建议以三年为最长期限。这样做,一是防止最高法院巡回法官逐渐"被地方化",形成新的利益链条,造成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二是有利于最高法院的法官接触群众,有利于审判的公正权威,也有利于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健康成长。建议最高法院可以成立"巡回法庭事务协调中心",全面负责巡回法庭的案件管辖、人员派遣、物质保障、关系协调、编制设定等事项的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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