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北国家电网公司招聘考试题库(196)
高速公路和救护车背后分别代表的是不同的社会服务部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是理所应当的。但在人命关天的紧要关头,双方不应拿病人的生命做筹码而耽误抢救时间。所以,针对现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模糊部分,有必要从全国层面进一步明确。
我国现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的免交车辆通行费车辆类型中并无救护车,其中对于抢险救灾车辆的范围,国务院并未给出明确规定,而是提出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
因此诸多省区市未出台针对救护车免费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救护车跨省区市出诊,就可能因各地政策不同而出现争执。
但是一旦救护车具有免费通行权利后,社会上还会出现“山寨救护车”“黑救护车”将更加难以监管的问题。此外,“山寨救护车”“黑救护车”往往不具备紧急救护能力,急救条件和设施也不完善,容易耽误患者病情甚至是生命。
因此,针对以上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
第一、救护车具有公众属性,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出台统一规定,给予救护车特定的免费通行权利。既然现有交通法规对救护车有不同于一般车辆管理规则,同样在过路费收取问题上也应该根据这一原则调整。
第二、作为医院方,不可将救护车当作“谋利工具”,也应该自觉回归公益,先减少收费标准,再逐步实现“免费”接送危重病人,为其生命打开“绿色通道”,真正将生命放在至高无上地位,从而稳步改善医院、医生社会形象。
第三、针对“山寨救护车”可将正规救护车进行统一管理并进行网络化互动管理,由医院与收费站确定是否执行任务,对执行任务中的救护车免收通行费,对于非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收取正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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