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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南方电网官网招聘考试心得(162)

来源: 2018-09-17 09:44

 价格欺诈——

■经营者利用令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

针对用户反映的“杀熟”一事,有网络平台负责人称,平台不允许价格歧视,价格不会因人、设备、手机系统不同而不同。大数据“杀熟”究竟是“价格歧视”还是“价格欺诈”?

所谓“价格歧视”,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在《价格法》中,这属于被禁止的行为。国家发改委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相关解释中指出,所谓“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关于“消费欺诈”的界定,如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中重要的一项权利内容就是“费用”。

“大数据‘杀熟’属于‘价格欺诈’,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说,“歧视定价”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营销套路,目的在于通过给予对价格敏感者优惠实现促销。这种定价行为本身没有问题,但不能给消费者误导;误导消费者,就越过了“价格欺诈”的红线了。

“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虚假标价并使消费者误解,诱骗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的做法,显然背离公平诚信的价值原则,涉嫌‘价格欺诈’。”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张林山说。

这种让人误以为是普遍标价的“杀熟”行为,为何在线下行不通,却在网络平台上大为“流行”?唐健盛解释说,“商家根据每个人购买偏好、重复购买率、品牌依赖度等指数,通过大数据算法做价格、优先级、热销品等信息私人定制化的推送,成本大为降低。”

那么,遭遇“杀熟”的消费者,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被侵害了;甚至隐私权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危害。”张林山说,平台借助用户互联网终端操作行为来分析和诱导消费,定义用户所购买的服务、商品是紧俏热门还是“余量充足”,瞒天过海地用高价损害消费者利益,就是在对消费行为明显的信息误导;“杀熟”的背后,是平台对用户个人资料、订单特征、网站搜索痕迹等隐私信息的采集、应用,平台有过度获取、搜集、滥用用户隐私信息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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