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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的社会到了个人征信时代,征信里面的一部分信息涉及公民核心隐私,如果被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拿到的话,危害很大。”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表示,“大数据时代,很多人通过钻‘大数据’和‘个人信息’界定模糊的空子,用大数据做幌子,散播或者倒买倒卖个人数据。”
对于个人信息非法利用的具体危害,武汉大学法学院孙晋教授认为:“从个人来看,最常见的就是骚扰电话,这是一种不可预期的烦扰,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侵害公众的安宁权。从社会层面来看,从某些个人信息中能分析一个人的行为特征和作息规律,这就为不法分子准确、定向犯罪提供了可能,提高了犯罪的针对性,对社会公共生活和安全的威胁明显增加。”
对个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实施不满3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启动了针对该法的执法检查,这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
201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执法检查组所作的报告。报告指出,用户信息泄露呈现渠道多、窃取违法行为成本低、追查难度大等特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形势严峻,对此,建议通过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加大打击力度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专家表示,由于社会观念、信息产业、科学技术以及立法规划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没有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至今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只有相关的保护条款散见于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等立法中。
对个人信息专门立法中遇到的困难,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巍关注到当前法律对个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判定标准并不清晰:“关于个人信息的性质,有人认为是一种人身权,有人认为是一种财产权,还有人认为这还不算是一个民事权利,可见在法律上还缺乏很清晰的界定。”杨巍表示,无法界定性质,就无法构建具体的法律救济措施,而关于个人信息侵权方面的民事赔偿目前也缺乏统一的标准。
杨巍表示,在肯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如果保护的力度过大会限制网络的发展,反过来也肯定会影响到我们生活的便捷性,“如果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关系处理不好,立法决策就很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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