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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董 玲
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共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规33件,为宁夏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足于自治区生态环境脆弱的实际,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针对水资源匮乏质差,干旱缺水的现状,加强“水”立法,突出节水,规范用水,强调保水,提高水质;针对土壤沙漠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情况,加强“山、林、湖、草”立法;针对大气、水体、土壤污染日趋严重,加大环境污染防治立法;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加强综合性立法。
宁夏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牢固树立“生态兴则文明兴”的立法理念,及时调整立法方向,统筹立法资源,凝聚立法力量,形成立法共识,筑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的思想基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自治区确立的“打造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先行区”目标,谋划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积极主动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用法规规范和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始终坚持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立法的积极性,保证自治区急需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及时出台。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立法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有效促进了自然生态环境的修复。
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要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步伐,及早将生态保护红线、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法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要加强对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立法调研等方式,切实推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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