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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乱用相关劳动法规,以似是而非的理由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也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道德经济的理念相悖。对此,必须要正本清源。
据《工人日报》7月17日报道,辽宁一些地方出现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索要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记者采访了18名外勤人员、长途运输司机、装卸工等了解到,大部分不定时工作制职工从未拿过加班费。部分企业在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时钻空子,加上职工维权意识不强,致使不定时工作制成了一些企业不付加班费的“挡箭牌”。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标准工时制度的补充。按照原劳动部1995年颁行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工作岗位属于法律规定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对于经批准和备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无须支付加班费。
国家允许企业对一些从事特殊工作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工作和休息两不误。然而,现实中一些企业出于规避加班费的目的,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定时工作制、沿用所谓的“行业惯例”或者企业内部规章中的模糊条款,抑或故意不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适用人员范围获取审批、备案等方式,肆意扩大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导致不定时工作制在一些地方、一些企业成为变相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模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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