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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文章千古事”“一诗千改始心安。”抄袭、剽窃、侵权更是为学林所不容。那么,对于那些侵犯了别人著作权而又不能悔改的人,甚至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老赖,让他们亮亮相、现现形是完全有必要的
针对广受关注的陈喆诉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因余征拒绝履行判决书中第二项所确定的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陈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三中院今天在《法制日报》上刊登该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余征承担。
陈喆就是广大观众耳熟能详的作家琼瑶,余征也是有一定名气的编剧于正,一审判决的审判长,则是大名鼎鼎的宋鱼水法官,而代理审判员张玲玲,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也很有见地。琼瑶诉于正,因此成为在中国影视界和法律界都引发很大影响的典型案例。
根据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于正担任编剧的《宫锁连城》的确侵犯了琼瑶作品《梅花烙》的著作权。虽然陈喆诉讼主张中列举的情节,如果以剧本《宫锁连城》中的所有情节来计算,所占比例不高,但是由于其基本包含了剧本及小说《梅花烙》故事内容架构,也就是说其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剧本及小说《梅花烙》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且上述情节是《梅花烙》的绝大部分内容。因此,剧本《宫锁连城》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在整体上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对此,法庭进行了翔实的调查,并在判决书中作出了详细的论述。
在保护知识产权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尊重他人著作权应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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