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内蒙古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招聘平台考试常识(393)
岁末年初是消费旺季,也是商家摩拳擦掌冲刺销量的好时机。可对于一些从事网上经营的商家来说,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电商平台“二选一”,着实有点闹心。连日来,不断有商家反映,一些电商平台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一家网络销售平台,不能同时入驻多家。(1月7日《人民日报》)
少一个平台,意味着少一条销路。“二选一”规则遭遇商家反感,并不让人意外。尤其是,不少商家均为多平台运营,相应的投入少不了,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无疑让他们的部分投入成了“无用功”。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不仅限制了商家的选择权,也影响了充分竞争。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应由商家自主决定。”对此,商家们怕是要举双手双脚赞同。但是,有些道理,恐怕仍需细细掰扯。
电商平台要发展,须遵循互利共赢的原则。在规则设置上,电商平台既要考虑自身的利益,也得考虑商家的利益。由此,不可避免地会面对一些利益冲突和博弈。在某种程度上,“二选一”规则正是此之产物。
不过,指责“二选一”规则有损商家选择权,批评电商平台损人利己,恐怕还需更加细致严谨的调查论证。
须知,面对任何入驻的商家,电商平台必然会与之签订协议,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二选一”规则已然存在于协议之中,商家也应允签字,你情我愿,也就不存“强迫”之说,指责电商平台损害商家选择权,更是无稽之谈。
新闻中提到,“突然出现的‘二选一’规定,让他们(商家)措手不及。”这恐怕才是最值得探究的地方——倘若“二选一”规则乃“无中生有”,践踏了协议合同,超越了电商平台的权利范畴,那才是确实的有损商家选择权的行为。
总之,谈论商家的选择权,应当紧扣协议合同。
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商家想借助多平台实现利润提升,消费者也希望在网购时拥有更多平台选择,大家对“二选一”规则的厌恶可以理解。但是,一旦上升到权利层面的判断和批评,则须持以更加严谨的态度,以及扎实的事实探查、分析。否则,所谓的维权行为,或将沦为有害的侵权之举。
文/张隐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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