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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将正式开征。目前我国大部分省份根据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等因素,已在法定幅度内确定了具体税额,各地选择的税额标准有一定差异。(12月14日《法制日报》)
环保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大常委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目前,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份,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按最低限额征收;而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和西南地区的贵州、云南等省制定的税额,均略高于环保税法规定最低税额;京津冀和周边省份,则普遍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确定了较高适用税额。既然环保税法规定地方依照法定程序,有权在法定幅度确定具体税额,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本地税额,从而带来地区税额差异纯属正常无可置喙。
环保税法是中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中国第一部专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现“绿色税制”的环境保护单行税收法律。环保税立法目的不言而喻,不仅旨在构建促进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绿色税制”体系,而且剑指强化税收调控作用,藉以形成刚性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然而,能否如愿以偿实现这些立法目的,还取决于各地税收执法刚性;税收执法刚性到位程度,直接决定立法目的实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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