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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西国家电网公司招聘考试资料(398)

来源: 2019-01-03 10:13

 方兴东在他的文章中指出:“腾讯、百度和阿里巴巴(B2B)三大公司的总市值,在中国互联网上市公司市值总值中高达70%”“2010年第三季度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76.56%,在即时通讯市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2010年第三季度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72.3%,在搜索引擎市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2010年第三季度阿里巴巴网站在B2B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54.39%”。以此认定几大互联网公司在市场上所占份额大就是垄断,显然是把其个人感受当成了判断依据,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也是对垄断和我国反垄断法的误解。

熟悉中国互联网的人都知道,互联网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共享,没有共享,互联网不可能在短短几十年间发展如此迅猛、应用如此广泛。在共享的原则下,到目前为止,中国互联网产业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能够遏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垄断者。事实上,很多大的互联网企业很难限制竞争,它们不得不主动搭建竞争平台,扶持更多的玩家参与到竞争中来。就像参与者越多,互联网就会越发达一样,竞争者越多,互联网企业的整体效能就会越大。很多人都认为阿里与京东是竞争对手,可是从今年的“双11”我们可以看到,两家的效益都在增长,这正是竞争带来的双赢。

此外,“捆绑销售、限定交换”主要涉及阿里与京东最近关于“二选一”的冲突。方兴东认为这就是垄断的表现。事实上,“二选一”远没有这么简单。如果电商平台有一个和商家之间的独家协议,从而赋予商家优于那些没有独家协议的商家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在搜索等方面的差别待遇,这恐怕不能简单地被认为是不合理的行为。因为根据不同情形给予不同的差别待遇,无论是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看,还是在商业道德上审视,都是一个正常的行为。

退一步讲,即使“二选一”的行为在法律上有问题,这种问题也是互联网产业秩序不规范的结果,是一种不规范的竞争行为,不能武断地斥之为垄断。这样的大帽子不利于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那么发展中的问题就不可避免,无论是阿里、腾讯,还是百度、京东,都是在互联网自由竞争、共享共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企业,它们的成绩是中国互联网的成绩,它们的问题也是中国互联网的问题。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这是对中国互联网的期待,更是对中国互联网企业的期待。而中国互联网企业要健康发展,依法依规是前提。而法律在规范互联网产业竞争秩序方面,确实还有短板。

以反垄断法为例,这是我国十年前出台的一部“经济宪法”,但这部法律是针对实体经济的,并没有充分考虑互联网经济的实际情况。这就让这部法律在规范互联网经济上有些力不从心,毕竟互联网经济有其自身特点,以实体经济的垄断标准来衡量互联网经济,就会出现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所以,我们期待反垄断法的修改以及当下中国一些经济法律的修改和制定,能够更多地尊重和体现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规律,反映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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