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由于我国目前在虚拟财产上缺少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司法解释,如何解决从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目前也尚无定论,曾远式的尴尬正频频上演。像前几天,璧山法院就受理了首例“淘宝网店、支付宝”继承案,而类似的纠纷在近年来并不少见。其解决方案也多止于“特事特办”——当事人借助地方媒体的力量或网络求助寻求解决办法,地方法院或公证处也大多将其当做个案来处理。类似的纠纷没有进一步上升到制度的层面,解决措施也缺少量化、细化的标准。
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从个案到形成普适的法律规定,一个很现实的矛盾,便是目前我国继承法当中所指的遗产均是一些能被五官所感知的有体物,而按照遗产继承的一般程序,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之前,需到公证处就财产进行公证。这一规定明显不适用于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需求。例如,像QQ账号、手机号码一类的虚拟财产,其价值很难衡量,就算相关职能部门将继承法中物的范围扩大,如何认定这些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也很难形成一整套量化的衡量标准。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虚拟财产的继承与认定面前,我们只能束手无策举手投降。和无人驾驶汽车上路、无人超市等新事物的产生并引发一系列讨论和争议一样,虚拟财产进入人们日常生活并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已经势不可挡,我们期待相关职能部门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丰富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外延,将各地的个案串联起来,根据现实情况共同商讨出解决虚拟财产系列问题的最优答案。
文/张晓雨(西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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