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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国家电网公司招聘考试资料(397)

来源: 2019-01-03 10:26

 时令已近年尾,又到快发年终奖的时候了。大小单位的职工都在掰着指头查天数,欣喜地期待。但是,“临时工”却高兴不起来,唯有沮丧。因为长期以来,多数单位总是把“临时工”排除在年终奖之外。“年终奖,想说爱你不容易!”可谓是“临时工”久唱不衰的伤感曲。

不给“临时工”发年终奖的现象,由来已久,相当普遍,似乎成了一条“顺理成章”和“天经地义”的“潜规则”。计划经济时代都是这样做的,每到年终,编制内的“正式工”皆大欢喜,年终奖人人有份,“临时工”只能一边看着。

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用工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五花八门的用工形式悉被废除,实行了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是单位的正式员工,依法享有经济上“同工同酬”、政治上“一视同仁”的权利。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必须视为单位正式员工。从法律层面上讲,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只有劳动合同长短区分,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别。“临时工”的概念早已退出历史舞台,寿终正寝。

然而,在当下,不少用人单位依然保留“临时工”用工形式,对他们支付远低于所谓正式工的薪酬,甚至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至于年终奖,则是想都不要想。我的4位老乡在2家国企都已工作3年,因为是临时工,从来没有拿过一分钱年终奖,而所谓的正式工却人人有份,多的七八千元,最少的也是二三千元。这既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又极大地伤害了他们的人格尊严。

本已消亡的“临时工”,现在却与时俱进地变着花样地“再生”着。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是“正式工”,“编外用人”则是“临时工”。机关事业单位用人须受编制控制,编制外用人本来就是违规的,一些地方人事部门公然发文批准“编外招聘”,这明显涉嫌“执法违法”。在公有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正式工”,未签劳动合同的就是“临时工”。须知,用人不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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