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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面临废止。(11月14日《新京报》)
商标本是企业为了经营所需,自行创立、设计、注册、登记而成,主要是用于区别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让消费者能够清楚辨识。而且,现代企业非常重视商标权益,往往会投入大量资源,去塑造品牌形象、维护商标权益,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消费者认可,进而得到品牌溢价收益。
可见,商标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在市场经济自由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企业自发设立,由市场自主抉择而成。而地方政府立法对“著名商标”予以认定和特殊保护,实际上是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具有行政权力越位干涉市场的嫌疑。
并且,将政府信用押注在“著名商标”上,此举有给企业商标背书的意味,实则会令消费者产生幻觉,认为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肯定没问题,从而忽视了市场竞争风险。如果企业经营得当还好,各方都能从中获益,可一旦企业经营不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品牌崩塌后,消费者不仅会对企业不满,还会归咎于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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