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河南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资料(402)
福州市民陈先生凌晨在家中睡觉,突然接到银行短信提醒:他的银行卡被人在江西刷走了4万元。陈先生马上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并冻结了这张借记卡,随后拨打110报警。次日,他向银行索赔遭拒,于是向法院起诉。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该银行赔偿陈先生借记卡存款损失40000元、手续费216元及被盗资金的利息损失。(10月25日《福州晚报》)
该案的案情十分清晰,陈先生的银行卡在外地的一家银行被盗刷。他立即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并冻结了这张借记卡。随后,他拨打110报警,并向警方出示了自己的借记卡。因为他当时身在福建,且有卡在身,即他的银行卡并未遗失。因此,在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条件下,银行对其银行卡的安全性、保密性和防伪功能负有责任,且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让案外人持伪造的借记卡交易成功,直接导致了陈先生的损失。
对此,为陈先生感到庆幸,也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表示欣慰。以前,就出现过有卡在身,银行却不认账,而且法院莫名其妙地判银行只赔偿受害客户部分损失的案例,这导致受害人不断上诉,加大了司法成本。即便是受害人通过反复上诉最后赢了官司,却给其身心带来了严重损害,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却降低了社会效率。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如今,银行卡被盗刷,且持卡人有卡在身的案件,法院都会判银行败诉,银行必须赔偿受害客户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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