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20年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招聘平台考试(403)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公务员辞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聘于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10月6日 新华社)
如今,公务员辞职“下海”早已不是新鲜事,越来越多的公务员转行转业,这其中也不乏许多成功转型的案例。近年来,随着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反腐执纪的不断严密以及公务员体系的日趋开放,公务员这个被冠以“铁饭碗”的行业,逐渐出现了人员流出增加的趋势。虽然每年报考公务员的热情没有明显消减,但“出口”的不断畅通,使得公务员辞职“下海”,进入了相对活跃期,这在某种程度上对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务员辞职“下海”或多或少会涉及利益牵连,特别是对于一些领导干部则更为明显。如果对官员“下海”经商等行为不加以约束,一方面容易形成“利益输送”,另一方面会加重机关事业单位中“追名逐利”的扭曲价值观。公务员“逢进必考”目的是严格选拔,“出口”如果把关不严,仍然会造成许多问题。
事实上,对于公务员辞职“下海”的行为,早有明文规定。《公务员法》就明确了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个约束性的规定为公务员辞职“下海”划定了“红线”,但过于原则性,在执行主体和执行标准上,没有细化,现实中,往往会出现难执行、难监管、难明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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