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国家电网人才招聘考试备考技巧(405)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该法实施条例第13条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这是现有法律法规对车险标志的硬性规定,上路行驶车辆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交警对其查处就理所当然。交警如果发现了此类行为而不查处,就有失职渎职之嫌。进一步来说,如果相关法律法规不修改,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行为仍将面临被罚的处境。即使北京新规为全国各地交警知悉,也无法回避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要不要继续执行的问题。
破解这一局面,要么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么从技术层面改进电子保单。不然,车险电子保单即便在全国落地,还是会面临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放置车险标志能够让交警清晰了解车辆保险状况、便于执法,也有利于督促车主及时购买车险,这是立法要求放置保险标志的初衷。要改变这一做法,就需要从立法上重新进行论证,充分探讨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如果可以从技术层面让交警轻松、及时掌握车辆保险尤其是强制保险的情况,则这一做法是否还要保留就值得商榷。
基于现有规定和现实状况,车险电子保单的生成、发送、接收、储存和载明的内容都可实现电子化,但是车险标志不能不放置。如果通过技术创新,开发出自动对接识别系统,交警不用查验车险标志,通过自动识别仪器就能检索到车险信息的话,放置车险标志的要求就没有必要,相关法律的修改也会水到渠成。这样一来,车险电子保单才会更加便民,真正有利于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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