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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河北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自动控制专业知识(445)

来源: 2019-02-02 09:07

 作者: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赵晔

农村环境保护的主体是广大农民,只有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其主动作为、广泛参与,才能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的良性循环,才能使得乡村既有绿水青山的“颜值”,又有“金山银山”的价值。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单靠政府的力量远远不够,农村居民作为农村生态环保最主要的受益者,应该成为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公众参与生态环保的制度建设,《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更为公民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提供了具体的引导,但在环保公众参与上,农村居民在参与意识、参与渠道、参与方式、参与组织等方面仍明显滞后于城市。笔者认为,要推动农村环保公众参与,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优化。

一是通过村规民约调动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的环境意识相对薄弱,因此唤醒农民的农村环保主体意识至关重要。而村规民约作为集体通过的村级行为规范,更便于为民众接受,因此要把环保条款写进村规民约。如北京市新型农村社区试点村水峪嘴村就将“护山护林、自觉维护村容和公共卫生、不乱排放污水、保障水道畅通、注意饮用水安全、不得向永定河排污”等内容写入村规民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河口乡文斗村在《村民自治合约》中明确了在生态保护方面村民的义务与村委会的义务以及对破坏生态的行为的追责和惩罚。这些尝试都证明了环保条款写进村规民约能够增强广大农民参与农村环保的积极性,实现村民在农村环保上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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