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以判令侵权人消除妨害、恢复原状等生态垦复、修复形式,来代替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的做法,充分展现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湖北武汉新洲一男子因盗伐65棵意杨,被判刑两年、缓刑两年,同时,法院还另判其在原地补种130棵苗木并保证存活。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我市首例“毁绿补种”刑事判决于8月14日生效(8月15日《武汉晨报》)。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针对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盗伐林木、盗采砂石、水资源污染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犯罪行为,创新司法理念,建立生态修复司法保护机制,不拘泥于刑法条文的规定,在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罚金的刑罚之外,还根据被告人损毁绿地林木以及非法捕猎、盗采等的数量,结合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程度等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判令被告人做出经济补偿,且在一定期限内以“毁绿补种”等形式,加倍栽种“悔过林”,并尽到养护责任,确保林木成活率等,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这种以判令侵权人消除妨害、恢复原状等生态垦复、修复形式,来代替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的做法,充分展现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最大程度上恢复、保护好绿水青山的同时,足以给被告人留下深刻教训,让其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进而诚心悔罪纠错。同时也对世人起到警醒、教育、示范作用,让案件判决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罚的功能和目的,不仅在于严厉的惩罚,更在于有效的教育和预防,对犯罪行为人以及整个社会都起到行为预测和规则引领的作用,让犯罪行为人真正从内心敬畏法律、信仰法治,进而构建文明、法治的社会秩序。如果就案办案,简单地一判了之、一罚了之,犯罪行为人除了“认栽”之外,可能并不会真正地认罪悔过,那么刑罚应有的教育预防作用就无法有效发挥,同时被毁坏的绿水青山,如果就此废弃、不加修复,可能就会杂草丛生、荒山秃岭,满目疮痍,留下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后遗症”,那么刑罚的功能和司法裁判的社会价值都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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