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底修订通过并公布,将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法律,《公务员法》不仅关乎保障公务员个人合法权益,更关乎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从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公共利益,理所当然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应当说,本次修法可圈可点看点多多,至少有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变仕途“自古华山一条道”为“条条大路通罗马”。针对以往该法规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存在的属性界定不清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为调动公务员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拓宽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上升空间,新修订的该法明确规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此举破冰意义不言而喻,可以说,不仅一举变过去公务员仕途升迁“自古华山一条道”,为未来“条条大路通罗马”,还让“岗位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成为现实,让“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也是好士兵”具备可能,让“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当大官”者有了奔头。
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又向前掘进了一步。“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干部能上能下”对公务员队伍益处不言而喻。干部能上不能下,既不利于激活公务员队伍,又掣肘释放公共服务效能。本次修法完善了责令辞职规定,明确“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同时,新修订的该法还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明确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类似法条规定,推动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从政环境,又向前深入掘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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