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业务4增值税销项税额=450000×16%=72000(元);
业务4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0×16%=8000(元) ;
业务4丙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220000+50000+10×2000×0.5)÷(1-20%)=350000(元) ;
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50000×20%+10×2000×0.5=80000(元)。
因为甲厂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对外不含税销售价格450000元,大于丙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350000元,故甲厂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业务4甲厂应申报缴纳的消费税=(450000×20%+10×2000×0.5)-80000=20000(元)
点评: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
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方式下,无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如果是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⑤业务5增值税销项税额=500×400×16%=32000(元)
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500×400×20%+500×4×0.5=41000(元)。
⑥业务6增值税销项税额=150×3050×16%=73200(元)
业务6应缴纳的消费税=150×250=37500(元)。
点评:销售啤酒、黄酒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不征收增值税,包装物押金逾期时征收增值税;由于啤酒、黄酒是从量计征消费税,因此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征收消费税。
⑦业务7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10%)÷(1-20%)×16%=4400(元);
业务7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0×(1+10%)÷(1-20%)×20%+2×2000×0.5=7500(元);
点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如果是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⑧业务8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1260000÷(1+5%)×5%=60000(元)。
(2)5月份增值税销项税额=137600+990000+72000+32000+73200+4400=1309200(元);
5月份增值税进项税额=650000+8000=658000(元);
该酒厂5月份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1309200-658000)+60000=711200(元);
该酒厂5月份应申报缴纳的消费税=192000+1350000+20000+41000+37500+7500=16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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