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在经济地理上包括但不限于古丝绸之路地区。它向所有国家以及国际和区域组织开放,方便惠及更广泛的领域。不同于西方“中心-边缘”排他的制度设计,面对各国发展不一的状况,具有极大包容性的“一带一路”倡议视各国都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各方利益诉求都体现在倡议的落实中,各参与者都成为“一带一路”的成果分享者。不同于狭隘的民族国家视野,以命运共同的世界文明观逐渐取代“中心-外围”的国家文明观,这是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重大创举。
与霸权秩序论、均势秩序论、世界体系论、文明冲突论、民主和平论等西方主流的带有着很强冲突倾向的世界秩序理论相比,“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共商”便于营建合作伙伴关系,而“共建”可以激发治理积极性。这里包含着两层逻辑:一是身份认同,构建伙伴关系,并在这一身份的基础上实现“关系治理”;二是行为态度,从“消极主权”演进到“积极主权”。反映在国家与全球公共事务互动的态度中,积极参与是“国家主动地参与全球共同体事务,并以全球公共问题解决为核心展开积极行动的一种态度”;消极参与“则是国家被动地卷入全球事务中,并在多数同意的背景下被迫接受全球规范的一种态度”。如果更多的国际社会成员参与到全球治理、制度设计和实施中,其身份重塑和行为态度将发生由“被动接受”到“积极实践”的转变。
回顾过去数年的大事记不难发现,“一带一路”倡议源于一系列合作倡议的整合,充分展现了与沿线国家共商共议、共同设计的思路。“一带”和“一路”倡议分别在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提出,体现了中国与东道国的共商原则。而《愿景与行动》中“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寻求利益契合点和合作最大公约数,体现各方智慧和创意,各施所长,各尽所能,把各方优势和潜力充分发挥出来”,则进一步阐释了共建共享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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