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本事件中,倘若如女车主所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了1.5万元的奔驰金融服务费,但全程未有任何服务”,那么奔驰4S店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女车主对该等服务情况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女车主可要求奔驰4S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可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若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事件中,倘若奔驰4S店销售人员通过“骗取”的方式向女车主收取1.5万元费用且未提供该等费用相应的服务的话,奔驰4S店的行为则涉嫌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奔驰4S店可能面临三倍服务费用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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