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20年国家电网公司招聘法学类知识(656)
何为“紧急避险”?
《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一)构成条件
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危险是指本人他人或国家的法益遭受损害的危险。
(1)危险来源有:一、自然灾害;二、野生动物的侵害;三、他人的侵害。
(2)特殊群体: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职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紧急避险。例:消防队员面临火灾不能紧急避险。
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3.避险意图:具有避险意识。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是在为了挽救合法权益而进行避险。
受他人强制进行避险依然属于紧急避险。例:甲带儿子逛街,被绑匪劫持,要求甲去抢劫商场收银处,否则杀死甲的儿子,甲为救儿子去抢劫商场,构成紧急避险,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4.避险对象:不得已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避险手段是最后的补充手段,没有其他方法时才可以选择。
5.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法益衡量: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
(2)原则上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但一方注定被牺牲的可以实施紧急避险。
(3)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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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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