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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2020年国家电网公司招聘法学类知识(656)

来源: 2019-06-25 09:05

 1.职务与职级并行——增加职级规定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此项规定取消了非领导职务,给予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也可以成为好士兵。

2.增加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增加了第二和第四款。

3.公务员考核有所变化

在新的《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对于公务员的重点考核,从原来的一项内容增加为两项内容。《公务员法》修订之前,明确对公务员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修订之后,明确对公务员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可见,政治素质被列为了对公务员的重点考核内容。将政治素质作为重点考核内容,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增加了专项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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