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2.【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另外,《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故本题答案为D。
3.甲丢失了一只宠物金毛犬,乙捡到后,以自己的名义赠送给了经营宠物商店不知情的好朋友丙,后丙以正常的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很快被甲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有权要求丁无偿归还金毛犬
C.丙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D.丁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3.【答案】AB。解析:《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故本题答案为AB。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