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有财产权。是指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以及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等公法上的权利。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财产权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它包含了公法和私法上有财产价值的所有权利,主要是针对公共权力而存在的权力。《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财产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宪法对财产权的新规定,为完善我国的财产权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同时也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义务。
3.劳动者的休息权。它是指劳动者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消除疲劳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5.物质帮助权,也即生存权、社会保障权。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通过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它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创办的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训练的义务。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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