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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20年国家电网人才招聘基础考点(659)

来源: 2019-06-27 09:00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考点1:法人的性质

法人是组织,而非“人”

考点2:法人分类新修改为共3类。之前《民法通则》规定4类。

考点3:法人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获得

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得受到法律或行政命令的限制。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步产生的,均始于成立,终于注销。

考点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又称为责任能力,法人承担因侵权行为所导致损害赔偿的责任的能力。法人机构或法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视为法人的行为,由法人对该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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