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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19-06-27 09:01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从刑法规定看,使用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 附加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是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独立适用。独立适用时,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属于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但是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一般不涉及具体罪名的考查,故此处仅罗列个别罪名。eg: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侮辱、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等)、渎职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等)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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