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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20年南方电网人才招聘基础考点(660)

来源: 2019-06-27 09:06

 7.2018年4月26日是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法国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下列关于本案中的三维商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B.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C.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D.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7.【答案】ABCD。解析:并不是所有的三维标志都可以作为三维商标注册的。《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由此可得出,以下三种三维标志的形状不能作为三维商标注册:

1.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的形状。

2.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书本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

3.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切菜刀的形状。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故本题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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