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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草案吸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生活质量的角度而言,婚姻的确是“第二次投胎”,所以结婚选错对象的代价很大。然而,这代价并不包括离婚后还要承担不知情的巨额债务,因此,法律对相关条文的细化与明确,既是对各方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情理的再次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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