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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南方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笔试资料常识(621)

来源: 2019-07-23 09:33

海南省三亚市一小学,一名学生因为长期被同学恐吓、威逼并收取保护费,因此拿刀刺向了该同学;江西上饶市第五小学,一名学生家长因孩子受到同学欺凌,竟带着凶器亲自帮孩子教训对方,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半月谈》记者采访发现,在一些校园欺凌事件中,因为“不处理”成了惯常做法,部分被欺凌者或其家属对施暴者“以暴制暴”,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

面对不断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司法机关、教育部门常常显得“束手无策”,原因何在?首先要看到,处置未成年人罪错问题是世界性难题,司法层面上对未成年人倾向“特殊保护”,刑事责任年龄也往往在社会上引发争议。但更广泛来看,不是所有的校园欺凌都是恶性事件,都会上升到刑事层面,这就突出了校园管理的必要性。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存在惩戒缺失和教育矫治不足的问题。法律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批评教育,但是不得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也不得开除学生。因此,一些学校和老师选择口头警告或者处分,没有让学生认识到校园欺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最终导致学生酿成了更大的错误。

对施暴者依法惩戒的前提,是让防治校园欺凌事件的法律“长牙齿”,真正发挥法律法规的刚性作用。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都没有明确界定校园欺凌行为。部分条文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包括结伙滋事、拦截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严重不良行为,但这不能与欺凌行为画等号。而且许多时候,校园欺凌表现得不明显,如“起侮辱性绰号”等,虽然在成人看来无伤大雅,但有可能给孩子造成巨大心理阴影,因此也要纳入概念界定中来。在这方面,广东省去年出台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就有示范性,它对校园欺凌进行明确分类,将言语侮辱纳入其中,就体现出了“长牙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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