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海国家电网官网考试招聘备考资料(701)
对试点进行初步评估得出的结论
通过对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分析,并结合国外在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方面的经验,课题组经过初步评估认为,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基本具备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现实条件。但是,试点政策存在环境风险定价机制不完善、社会化的环境风险管理机制缺乏技术引导、试点政策的实施方式缺乏依据等问题。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法律上已具备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现实条件。我国已经建立了严格的环境责任法律体系,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在立法上,明确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这就意味着,即使企业按照排污标准排污,没有环境违法行为,但是只要排污行为导致了污染损害后果,企业就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在制度建设上,已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企业开始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针对企业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现状,课题组通过分析461个环境污染司法裁判案例,显示出几个特点:一是99%的案例是以企业为被告。二是调解结案比率极低,企业和受害人双方矛盾难以调和。在461个案例中,环境民事调解结案的比例仅为1%,而相比其他民事案件,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工作报告,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为31.78%。三是污染类型复杂多样,证据收集困难。四是赔偿金额较高,企业涉诉后面临巨额经济赔偿。461个案例中,损害赔偿金额平均值为186.35万元,最大赔偿额为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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