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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国家电网官网考试招聘备考资料(701)

来源: 2019-07-24 09:16

部分试点地方先行先试,改进了承保责任范围,规范了保险条款。2017年以来,以贵州模式为代表,贵州、海南、深圳、山东等地进一步扩大了保险承保责任范围,将渐进污染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急清污费用等责任纳入责任范围,并对赔偿责任限额进行规范,避免保险公司采用过细分类限额规避赔偿责任。这些做法改善了保险产品的合理性,有利于提高赔付率。

环境风险定价机制不完善,损害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目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核心要素是立法为高环境风险定价,现有试点政策仅规定了高风险企业范围与承保责任范围,并未规定责任限额与除外责任。各地试点实践中,责任限额与除外责任一般由保险公司或经纪公司自主确定,实际上将风险定价权交给了市场。这一机制违反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责任限额法定、责任范围法定的基本内容要求。

环境风险定价机制的缺失,严重损害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目标。一方面,投保人想要寻求最便宜的保单,使他们能够满足相关文件或地方政府提出的要求;另一方面,承保人也倾向于提供尽可能小的保险范围,因为投保人对承保人提出的索赔越少,保费就越低。根据2015年对部分地方试点的调研,目前每家投保企业的平均保费在3万元左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与投保企业普遍反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率极低。从四川省不完全数据情况看,其赔付率不到4%。比较而言,我国其他的责任保险赔付率在40%-60%左右。极低的赔付率直接损害了第三方索赔人的利益,难以达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目标。

社会化的环境风险管理机制缺乏技术引导。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开展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率和责任限额。投保企业为降低保险费率和责任限额,一般会采取相应措施尽量降低环境风险,保险机构为了控制其承保风险,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也会督促投保企业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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