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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追责对象来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从主要追责基层官员向问责包括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在内的各层级官员转变。地方出现的一些生态环境问题,表面看是基层的执法问题,实质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视程度问题。2016年1月在河北试水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责的对象还主要是处以下官员,随着中央对多位省级党委原负责人的处理,被问责的干部级别整体提高。实践证明,问责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对于倒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层层传导环保压力,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解决“散乱污”问题,促进绿色发展,作用巨大。
从督察规范化来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从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察向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督察转变。首先,与督察工作相关的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起步时主要的依据是《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随后,中央结合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修改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发现和处理生态环境违纪违规问题的党内法规依据更加配套。在督察中,为了精准问责,防止追责扩大化,相当多的地方党委和政府联合出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力清单文件。可见,以前由政府主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及政府部门中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局面得到明显转变。
从督察体制来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正在得到其他机构的巡视和督察工作的协同支持,督察的权威性得到进一步增强。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2018年6月,自然资源部对几起侵占农地、破坏林地、填海造地、侵占湿地等案件作出自然资源督察通报;2018年8月,自然资源部设立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这些督察和巡视对于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实施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以上种种转变表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作为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有效实施将会有利于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的实现,并为2035年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作者:常纪文,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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