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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在国际税基协调上,目前各国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就导致互联网企业能够通过差异化的国内法,实现合理避税。美国主张,应以企业的投资增值额作为分配国家可征税利润的方式;英国认为,应基于互联网企业用户所处位置为基础征收税收;德国和法国则认为,应对互联网企业采用全球最低税率机制。由于缺乏国际共识,目前各国对数据利益的征税规则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近期,OECD正加紧研究数字税的议题。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将解决数字经济税收挑战作为第一项行动计划。2015年,该计划发布《解决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报告。该报告指出,数字经济的许多关键特征(特别是与流动性相关的特征)会引起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从而对直接税和间接税带来冲击。以此为基础,2017年,OECD数字经济工作组召开了公众磋商并于2018年发布临时报告,并于2019年发布工作计划。OECD希望在2020年前制定出能够被各国接受的一致性方案。截至目前,OECD仍面临数字经济商业模式快速发展以及税基分配分歧的问题。
由此观之,法国、英国等国试图以单边行动对互联网企业开征数字税,本质上意图改变全球数字经济的税收规则,并试图掌握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权和话语权。从此层面,法国数字税的立法模式有可能被其他国家所复制推广。然而,数字经济征税毕竟是全球议题,唯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数字税收的类型公平、代际公平、国际公平。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作为互联网大国,我国拥有数量众多的互联网企业,并成为全球数据大国。在此层面上,我国应更加重视数字税收制度的发展与变革,特别是应积极研究各国数字税收规则的发展趋势,并主动参与到数字经济国际税收立法的进程之中。
当然,毫无疑问的是,虽然实施数字税的“靴子”尚未落地,但是互联网企业未来面对的选择将会更加简单:要么消亡、要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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