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方电网公司招聘考试培训内容(647)
相比之下,我国由于电子烟的诞生时间较短,还没来得及对电子烟的监管进行立法准备,不仅尚未针对电子烟出台相关标准,也未对电子烟的属性进行定位,导致电子烟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品,既不是医疗器械也不是烟草,而成为一种时髦商品在市场上大行其道。在吸电子烟的人特别是青少年越来越多、电子烟危害公众健康已成基本共识的语境下,立法强化电子烟的监管,显然势在必行。
立法对电子烟进行监管,是厘清电子烟定位属性、令其不再“野蛮生长”的基本要求。既然科学研究表明电子烟与传统卷烟一样危害身体健康,就理应通过法律的形式,将电子烟定位为烟草制品。只有依法将其属性定位为烟草制品而不是普通商品,才能让电子烟的生产和销售纳入烟草管制范畴。如此,商家营销时才会因套牢的法律“辔头”而不再踩红线,从而以法律属性的定位,让电子烟在市场上的泛滥势头得到有力遏制,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电子烟危害公众健康,尤其是危害青少年的身体健康。
在现代法治社会,对任何事物的有效监管,都须以法律的授权为基本前提,电子烟的市场监管也不例外。由于立法的缺位,我国目前对电子烟的监管只能按普通商品来对待,客观上导致了监管的效果不彰。如果监管执法部门基于电子烟的严重危害考量,强制性地将其纳入现有的控烟条例进行监管,则又会陷入“于法无据”的尴尬,损害监管执法的公信力。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立法监管让电子烟的监管“有法可依”,已成为必然选择。
面对电子烟泛滥且危害日盛的态势,让立法走出先手棋,实属依法监管电子烟的刚性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加速推进电子烟监管的立法步伐,早日为电子烟的监管量身定制出严密完善的法律。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防治电子烟危害的工作上与国际社会保持同步,真正取得对电子烟依法监管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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