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电网考试招聘培训心得(745)
教育机构责任
(一)教育机构责任的概念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由该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教育机构责任的承担主体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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