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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常识(758)

来源: 2019-08-28 09:03

受贿罪的认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出题者经常以受贿罪为出题背景,设置陷阱迷惑各位考生,所以我们的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更应该关注如何去认定受贿罪。

(一)划清受贿行为与接受馈赠的界限

两者性质不同,其主要区别是:受贿是谋私利的犯罪行为;馈赠是亲友或一般同志之间联络情谊的表现,是无条件的赠与,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受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客观上往往采取隐蔽的、不正常的方式进行;馈赠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而且都是以公开的、正常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借接受馈赠之名,行受贿之实,则应以受贿罪追究责任。

(二)划清受贿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

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政策和行政纪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利用业余时间;休假时间,用自己的劳动为他人临时进行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不属受贿行为。如果是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从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属受贿行为。

(三)划清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国家工作人员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从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并没有而且也不打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应以诈骗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有求于己的人的财物,属于索贿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以要挟、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而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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