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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1. 听证事项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时,行政机关要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会,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涉及行政相对人私人利益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且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2. 听证程序
听证日期的告知: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的方式: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进行。
案外人主持:为了使听证结果更加公平公正,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笔录的效力:行政机关应当只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也叫做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原则,听证笔录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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