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海南南方电网人才招聘面试热点(770)
1.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这一组罪名关键区分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拿了钱之后是否还给国家。贪污罪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贪污国家财产之后不还,一般表现为用国家财产挥霍,比如买好车豪宅;而挪用公款罪则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是急用钱不得已拿了国家的钱,但还是有归还意思的。
2.贪污罪和受贿罪。这对“兄弟”罪名的关键区分在于非法占用的是谁的钱财,贪污罪非法占用的是“国家财产”,而受贿罪收受的是“他人财物”,也就是说在题干里面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拿的是国家的钱,那么就属于贪污罪,如果是拿的普通公民群众的钱,那就属于受贿罪。
3.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这一组罪名的关键区分点在于犯罪主体身份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的特征是,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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