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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南方电网社会招聘考试培训知识点(701)

来源: 2019-09-17 09:11

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人对于管理他人事务须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此处应注意三个细节:

①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例:甲驾车撞伤未成年人乙,乙的父亲丙见状急忙送乙到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此时因丙对乙负有监护义务,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管理人超出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可就超出部分成立无因管理。例:甲欠丙100万元。甲委托乙提供保证,乙、丙约定乙仅对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现甲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乙为了使甲免责,替甲还了欠丙的100万元债务且不具有赠与甲50万元的意思。此时乙对多还的50万元无清偿义务,构成无因管理。

③管理人不具有管理之法定或约定义务,但管理人误以为具有义务,并因此管理他人事务的,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例:甲委托限制行为能力人乙提供保证(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乙不知保证合同无效,对甲之债权人丙承担了保证责任。①乙虽无义务管理甲之事务,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不构成无因管理。②但乙、丙间成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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