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方电网电话考试行测培训资料(710)
作者: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王丹
人工智能不仅带来了产业革命,而且会引发就业危机、算法歧视、伦理风险、隐私滥用、社会失序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法治的规制与保障。其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既要“让子弹飞一会儿”,又要系好法治的“安全带”。
第一,为人工智能发展创造“创新友好型”法治环境。
一个地方的创新能力往往取决于创新生态。其中,法律、政策、激励或限制措施是影响创新成功的关键因素。
在创新与规制的关系中,传统上存在一个双重困境:一是节奏不同步。创新可以随时随地发生,而监管者往往会受到法律稳定性和滞后性的限制。二是信息不对称。新技术可能挑战现有的监管制度,而监管者对此往往缺乏研判,并在技术知识和潜在影响方面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在这种情况下,打造一种“创新友好型”的法治环境就显得至关重要。我们需要认识到,法律不仅承担调节行为、解决冲突、公共治理等功能,而且负有促进社会发展、引导社会进步的重要使命。对人工智能的良法善治,应当既能充分调动社会主体的创造热情、促进技术转化、增进社会财富,而且要能够充分防范和化解市场与社会风险。
这种“创新友好型”法治环境并不是“先发展,后治理”,而是要在法律规制和创新之间实现平衡,既最大效率地促进创新,又避免规制过度对创新产生“寒蝉效应”,从而让法律成为人工智能发展河流的堤岸而不是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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